一、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由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2.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3.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登记、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同时进一步明确户籍在市属福利机构的特困供养人员尊老金由供养机构按月保障落实。
三、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四、尊老金的登记、发放与变更
(一)进一步明确暂未纳入居(村)委会管理的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区的民政、财政部门指定居(村)委会受理(户籍在市属福利机构的除外)。
(二)进一步明确失联老年人自排查发现当月起暂停尊老金发放,并将失联老人信息从尊老金平台上进行注销。失联老年人恢复联系时,应按原标准补发累计应发金额。
(三)进一步放宽尊老金不发期限。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未按时登记领取的,由限发当年调整为按原标准限发两年内累计应发金额,老年人已死亡的不予补发。
五、核查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区要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各区要向社会公布尊老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