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226/2017-00124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机构设置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7 |
| 生效日期: | 2024-05-13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民政局机构设置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民政局机构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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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宣传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政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负责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级民政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分解和考核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法规调研、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资格认定等工作,并限时办结;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区相对应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南京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南京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民政类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各区社会救助工作。
(五)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行政区划中长期总体规划建议;承担区、街道(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承担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指导街道(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和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地名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指导各区开展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六)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相关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各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管理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管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七)老龄工作处。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九)儿童福利处。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牵头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评选表彰和慈善宣传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出台福利彩票发行和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十一)财务处(审计处)。指导监督上级拨付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
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
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承担上级拨付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科技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