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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226/2021-65680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6-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解读丨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宁民规〔2021〕1号)解读说明
文  号:     关 键 词:    低保标准;消费支出;调整;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低保;救助标准;民政;财政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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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宁民规〔2021〕1号)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城乡低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为改善民生、增进困难群众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提出“建立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明确“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低保标准”。省政府2021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中明确“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科学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中央和省文件精神,根据2021年市委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要求,按照“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拟订了今年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于56日上报市政府。510日,副市长霍慧萍、副秘书长王国夫召集民政、财政、人社、统计、残联等5个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619日,市委书记韩立明圈阅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南京市2021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报告》的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适当提高低保标准

202171日起调整低保标准,由每人945/月调整为每人985/月。

考虑的主要因素:虽然2020年我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844元,较2019年略有下降,但是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4%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5.99%,较上年度低保标准提高4.23%,在省定标准范围之内。

(二)其他救助标准同步提高

特困供养对象、困难残疾人、困境儿童等对象的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参照低保提标幅度相应调整。

(三)调标时间

根据省要求和历年惯例,今年我市低保等救助标准仍然从71日起调整。


相关文件: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宁民规〔2021〕1号)

南京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