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226/2023-105817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250号建议的答复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养老机构;残疾人之家;托养;残障人士;托养机构;残疾人;服务;困难残疾人;南京市;民营养老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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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中预留残障人士终身托养场所的建议)
朱军林、卞开勤、蒋可、况迎辉、任金宝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250号“关于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中预留残障人士终身托养场所的建议”收悉,您的提案为养老服务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为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局经与市残联共同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全市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中规划预留出一定数量的养老机构”的建议。
为推动“残疾人之家”高质量发展和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养老服务相融合,我市一直在积极实践探索将“残疾人之家”嵌入政府养老机构。
一是资源共享。在养老机构中嵌入式建设“残疾人之家”。如:玄武区分别在南京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南京博爱老年公寓、九如城盛和养老护理中心等养老机构中嵌入式建成“残疾人之家”。
二是购买服务。在养老机构中购买一定数量的床位专门用于残疾人寄宿制托养。如秦淮区在分别在中华门幸福绿荫、悦华养老服务中心中购买床位用于残疾人寄宿制托养。鼓楼、雨花、高淳、溧水等区也有在养老机构中建立“残疾人之家”或购买一定数量床位用于寄宿制残疾人托养的案例。
二、关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能够开展残障人士终身托养服务的机构成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的建议。
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于2021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养老〔2021〕17号)文件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重度残疾、孤寡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应承诺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转
让、转包,明确用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保障对象的床
位数及保障措施。
三、关于“允许一些虽然未到60岁但已经早衰的残障人士进入终身托养机构获得服务”的建议。
为解决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康复、照料问题,近年来,全市残疾人托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推动下,市残联积极联合民政、卫健、财政等部门在进行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依托各区现有街道或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共享,根据残疾人群分布特点,在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较多的街道、社区建设“残疾人之家”。到“十三五”末,已建成265个“残疾人之家”,每年服务残疾人4000多名。2022年全市共为4681
16-59周岁无业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服务,不仅满足了残疾人多样化需求,也帮助残疾人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四、关于“残障人士的终身托养机构可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的建议。
一是财税支持。我市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养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不同主体举办的托养机构实施同等扶持政策、收费优惠政策和补贴标准。
二是补贴支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5号)要求,各区要加强街(镇)“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和管理,完善社区(村)“残疾人之家”功能,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日间照料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符合寄宿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一、二级困难残疾人,按《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94号)执行;对符合居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三、四级智力、精神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在我市从事残疾人托养行业连续满2年,取得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参照养老行业人才奖补政策,地方财政分别按每人不低于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托养工作岗位连续满5年的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毕业生,参照我市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上述政策与养老行业人才补贴和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在托养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
三是鼓励经营。我们一直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10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7月起在我市申办养老机构采用“登记备案制”,即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残障人士的终身托养机构在市场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向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后即可。
下一步,市民政、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将共同探索加快优化改善残障人士福利政策,进一步提升残障人士生活幸福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为南京民政工作贡献智慧和力量
南京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6 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