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226/2025-23940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政策解读】《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细则(试行)》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养老机构;江苏省;细则;金融监管部门;收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程序;存管银行;法规政策;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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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细则(试行)》
一、起草背景
2024年4月23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和退费监管作出规定,要求各地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2024年12月9日,江苏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了《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苏民规〔2024〕1号),要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南京市民政局联合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苏民规〔2024〕1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存管细则》)。
二、主要内容
《存管细则》共十三条,第一至四条介绍《存管细则》出台背景、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第五至九条明确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存管银行等各部门分工。第十、十一条规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的处置、细则实施时间等。
三、执行要求
《存管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存管细则》发布前已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2025年4月15日前完成开立专用存管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