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京市民政局 > 南京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2947226/2025-23940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4-0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细则(试行)》
文  号:     关 键 词:    养老机构;江苏省;细则;金融监管部门;收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程序;存管银行;法规政策;民政部门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细则(试行)》

一、起草背景

20244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和退费监管作出规定,要求各地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2024129日,江苏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了《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苏民规〔20241号),要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南京市民政局联合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苏民规〔20241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存管细则》)。

二、主要内容

《存管细则》共十三条,第一至四条介绍《存管细则》出台背景、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第五至九条明确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存管银行等各部门分工。第十、十一条规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的处置、细则实施时间等。

三、执行要求

《存管细则》自202541日起施行,《存管细则》发布前已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2025415日前完成开立专用存管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


相关文件:【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