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规〔2025〕5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殡葬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殡葬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申领发放操作流程,特制定《南京市公益殡葬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
南京市公益殡葬服务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公益殡葬服务补助政策,根据《南京市市级殡葬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公益性骨灰堂
1.建设补助。市财政对新建成的街镇级公益性骨灰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手续完备并开工建设后,市级福彩公益金拨付50万元;建设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市级公共预算资金拨付剩余50万元。
2.运维补助。市财政对2019年以来建成的街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平均补助5万元/座·年;对现有市级城市公益性骨灰堂补助200万元/年,由市级福彩公益金、市级公共预算资金各半负担。市民政部门根据《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中的考核要求,对公益性骨灰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拨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二)生态安葬
1.奖补对象。选择不保留骨灰、遗体,不单独立碑,实行生态安葬的南京市户籍居民、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2.适用范围。在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态安葬区实施生态安葬,或参加市民政部门组织的集体江葬。
3.奖补内容。按每人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免除所需落葬服务和参加江葬、江祭活动费用。
4.经费保障。在我市实施生态安葬所需落葬服务费用和奖补费用,由生态安葬区所属财政部门负担。市民政部门组织的集体江葬、江祭活动和江葬奖补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三)集中守灵服务
1.免费对象。南京市户籍居民、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2.免费内容。选择在我市各殡仪馆守灵,免除指定守灵厅3天内租用费用。
3.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由殡仪馆同级财政部门各自负担。
二、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市民政局具体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过程监督;市财政局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评价成果和监督结果的运用,并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附则
本细则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2日,具体由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本细则调整、制定本辖区相关政策。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宁民办〔2019〕17号)、《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和维护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民财〔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生态葬奖补资金申领流程
2.南京市守灵服务减免申请流程
附件1
南京市生态葬奖补资金申领流程
一、填写《南京市生态葬奖补申请表》
南京市生态葬奖补申请表
逝者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
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证件类别/编号 | |||||
户籍所在地 | 区(县) 街道(镇) | ||||||
生前现役 | |||||||
经办人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骨灰来源 信息 | 来源地 | 火化时间 | |||||
火化证编号 | 二次火化 时间 | ||||||
证明材料 | 相关材料复印件附后 | ||||||
生态葬式(在“□”内打√) | □市属生态安葬区 □区属生态安葬区 □集体江葬 □遗体(器官)捐献 | ||||||
本人承诺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是真实的,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办理单位盖章: (涉及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遗体生态葬及遗体捐献的需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
备注:二次火化需出具殡仪馆二次火化缴费发票。 | |||||||
二、提交相关材料,报民政部门审核
(一)逝者为南京市户籍人员的需提供:
4.经办人为代理人的,还须提供直系亲属或受益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逝者为器官(遗体)捐献者,安葬在南京市遗体捐献者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审核并提交至市民政局:
1.逝者为器官捐献者的,除按南京市户籍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另须提供红十字会签发的器官捐献证书;
2.逝者为遗体捐献者的,提供红十字会签发的遗体捐献荣誉证书、南京市遗体接受站接受证明、南京市遗体捐献执行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2
南京市守灵服务费用减免申请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
__________殡仪馆守灵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逝者姓名 | 性 别 | □男 □女 | |||||||
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证件类别/编号 | |||||||
户籍所在地 | 区 镇(街道) | ||||||||
经办人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殡仪馆 守灵信息 | 守灵房号 | 守灵时间 |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附后 | ||||||||
殡仪馆意见 (盖章有效) | 减免金额 |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办人 (签名) | 办理 时间 | |||||
二、提交证明材料(含原件、复印件)
1.逝者死亡证明、户口簿或者注销户籍证明。
2.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驻宁证明。
3.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