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226/2025-44635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解读材料 / 通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政策解读】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生活保障;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人员供养标准;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散居孤儿;困难残疾人;财政部门;集中供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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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为“保民生、防风险、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低保调标是年度性工作,是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要求,“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低保标准”。
二、主要内容
1、低保提标:全市低保标准由1080/月提高到1115元/月。
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160元/月提高到2230元/月,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404元/月提高到1450元/月,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620元/月提高到1673元/月。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低保标准相应比例提高。
4、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82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38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00%执行;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50%执行。
5、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5年7月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板块民政、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