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226/2025-73156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部门文件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民规〔2025〕3号 | 关 键 词: | 殡葬;服务机构;代理;殡葬代理服务;殡葬服务;殡仪馆;服务;家属;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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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民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殡葬领域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殡葬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殡葬用品销售、提供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前应当和家属签订代理服务委托书和服务合同,倡导使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倡导移风易俗。
第七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享有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门提供殡葬服务,应当表明身份,严禁冒充殡仪馆及其合作机构等单位人员开展业务;协助逝者家属到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丧事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遵守办事流程及相关要求,并如实告知逝者家属有关事项。
第九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代收代缴殡仪馆服务项目及费用的,应当将殡仪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与其它服务项目显著区分标示,不得提高标准收取殡仪馆服务项目费用;以套餐形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标明套餐中殡仪馆收取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一口价套餐等方式变相将政府减免的服务项目费用计入合同收费,欺瞒逝者家属。
第十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销售殡葬商品和提供殡葬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并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逝者家属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泄露、买卖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守殡仪馆、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扰乱殡葬服务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宣传和提供违反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殡葬商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各地殡葬行业协会依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积极吸收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入会,制定服务规范、行业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加强业务培训,促进行业合法经营和正常秩序,推动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联合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及服务规范等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联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强买强卖以及非法获取、泄露、买卖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殡葬代理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2号